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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車體險:

自今 ( 85 )年7月起,汽車車體損失險即導入「從車」兼「從人」因素計算保險費,並且區分為甲式保單及乙丙式保單。

(A)甲式全險:

被保險汽車因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拋擲物、墜落物、第三者非善意行為及不屬於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它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B)乙式全險:

被保險汽車因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拋擲物、墜落物等所致之毀損滅之,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C)丙式 ( 車對車碰撞險 ) 全險:

針對被保險汽車,與他車發生「碰撞」或「擦撞」所致的毀損滅失,在確認對造車輛後,保險公司始負賠償之責。

備註:

* 無論甲式,乙式保單皆須負擔基本自負額,即第一次出險時,保戶須自負3,000元,第二次出險時,保戶須自負5,000元,第三次出險 ( 含以上 ),保戶須自負7,000元。

* 乙式保單與甲式最大不同點,即:
承保乙式時,倘出險原因為「不明原因受損」,則保險公司不賠,但所需繳的保險費較便宜。
承保甲式,倘遇「不明原因受損」,保險公司扣除「基本自負額」後,賠付被保險人。

* 丙式 ( 車對車碰撞險 ),保單與甲、乙二式之最大不同點即,丙式僅車對車碰撞之事故才賠。

* 被保險人定義為:
列名被保險人 ( 包括個人或團體 )。
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其同居家屬、四親等血親及三親等姻親。
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車體險的附加險:(需保車體險後才可以加保)

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險

由於颱風、地震、海嘯...等天然災害,往往會造成巨大之災害,尤其是台灣地區每年夏秋之際均有颱風過境,造成人員嚴重傷亡及財務損失,而地震更是次數頻頻,若要獲得此危險事故之保障,則需另附加投保。

對於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之,保險公司負賠償之責。

備註:

* 投保颱風洪水險之前題,乃是要先投保車體損失險後,始得加保。

* 本附加險無自負額。

* 颱風洪水險應與車體損失險同時起保或退保,如在中途加保者,應按保險單所載期限 ( 如一年期 )計收基本保費,如在中途單獨退保者,不予退費。
(2)汽車竊盜損失險:

* ("竊盜"保險公司的認定是需車子從甲地被偷到乙地才有算"竊盜",不
然只算"被竊" or "失竊")

竊盜損失險承保範圍:被保險汽車因偷竊、強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備註:

* 竊盜損失險計算保費採「重置價值」,須特別注意。

* 自負額10%( 可依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約定或採自負額20%方式 )。

* 竊盜險經保險公司賠付後,又尋獲時,被保險人可於知悉後七日內領回被保險汽車,並退還賠償金額.逾30天時,保險人即辦理標售,標售後所得價款,按自負額比例退還被保險人。

竊盜險的附加險:(需保竊盜險後才可以加保)

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又稱零件險)

對於固定裝置於被保險汽車上之零件及配件,單獨被竊所致之毀損滅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責任。

因零件,配件被竊之機率甚大,而且與全車被竊之性質有異,因此成為附屬在汽車竊盜險之附加險。但承保範圍必須具備有三種要件,
零件及配備需固定之
須零件、配件被竊
必須是單獨被竊。


備註:

* 投保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之前題,乃是要先投保竊盜損失險後,始得加保。

* 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無自負額。

* 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累計賠償金額最高以實收保險費四倍為限。若賠償金額已達保險費之四倍時,則保險效力即告終止。
(3)汽車第三人責任險:

汽車駕駛無論如何小心謹慎,仍難免生車禍,導致「他人」的損害,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若要將此賠償風險轉嫁於保險公司承擔,就必須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新制保單費率「第三人責任險」之部份,亦導入「從人因素」來計算保費,希望每位駕駛人特別注意,小心駕駛!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分為傷害責任險及財損責任險,其承保範圍如下: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有體傷 ( 或致第三人財物受到損害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備註:

* 強制汽車責任險:僅在保障車禍受害者能獲得合理的基本保障,且僅有傷亡給付,並不含財損。
每一個人保險金額為140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無上限。

* 強制險醫療給付總額以20萬元為限且僅限於:

急救費用
診療費用
護送費用
看護費用

*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傷害責任之賠償應由強制汽車責任險部份先行賠付,如有不足,再由本保險金額內賠付之,但財損部份則依所投保的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人責任險的附加險:

(需保第三人責任險後才可以加保)---不過第三人責任險政府規定一定
要保不然你會被未投保者將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
扣留車輛牌照。


汽車乘客責任險:

對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駕駛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駕駛人及乘座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時,保險公司付賠償之責。

備註:

* 乘客險之承保人數,以行車執照所記載之人數為限。

* 乘客險採無過失責任主義,不論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有無肇事責任,均得以理賠。

* 乘客責任險的保額於九十年七月一日起,凡被保險汽車之人死亡或殘廢者,理賠額依保額提高3倍給付;體傷時依保額提高1.5倍給付。 ( 殘廢者依等級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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