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應變處理五大原則
一、 放:放置警告標誌
*打開車輛危險警告燈(閃光黃燈),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距離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
1.高速公路: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100公尺處。
2.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60公里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80
公尺處。
3.最高速限超過50公里至60公里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50公
尺處。
4.最高速限50公里以下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30公尺處。
二、 撥:撥打110(報警)與119(救護)或112(緊急求救)或亦可通知保險公司協助處理
*報案時應說明事故地點、時間、車號、 車種、傷亡情形及報案人姓名。
*手機即使遭到鎖定或找不到網路,或尚未插入SIM卡時,只要手機仍位於可使用之網路類型涵蓋範圍內,仍可撥通112緊急求救系統。
*當事人最好親自報案,或委託他人報案,此屬「自首行為」,日後若需負擔刑事責任,則可依法獲得減刑。
三、 劃:將事故雙方車輛位置劃線定位
*劃線定位的方式,請參考「權益保障區」的定位方式。
*「有人傷亡」事故,因屬刑案性質,應保持現場完整,待救護人員前來處理,再標示定位。
四、 移:移開車輛
*「無人傷亡」事故,車輛尚能行駛,應儘速將車 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
五、等:平心靜氣等候警察
*等候期間,當事人可先行現場拍照,並尋找目擊證人,其他處理要領,請參閱「權益保障區」。
*「無人傷亡」事故,縱使雙方已達成和解,不需警察處理,仍可自行拍照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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